北京化工大学 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化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是志愿参与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学生组成的全院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北京化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团总支的领导。

第二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院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为本院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大学生的整体素质,为树立我院良好的校风,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和"自愿参加,量力而行,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开展工作,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规划、组织指导全院大学生各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各种校内外义务活动。

第六条 配合学院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院教学质量,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培养我院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奉献意识和服务能力,促进我院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各班级,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义务活动。 (三)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 向本协会报告组织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以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我院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各组织及其会员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本协会的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每年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团体及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委员会有权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的执行机关为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每学年召开一次,在特殊的情况下,由主席提议并得到本协会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同学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协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式和任务
(三) 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四) 选举和撤消主席及协会各部长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主席一人,部长若干人。协会主席和各部长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的主席和各部部长为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聘请协会秘书长,秘书长由院团总支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全面主持
(三)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和处理协会的重大问题
(四)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五) 审议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八条 本协会下设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财务部及各团体会员队长。宣传部设部长一名和干事若干人,负责本协会的宣传工作;组织部设部长一名和干事若干人,负责志愿者协会会员的登记审核工作;外联部设部长一名和干事若干人,负责对外联络,活动安排及组织;财务部设部长一名和干事若干人,负责登记,监督协会日常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理事

第十九条 按学生干部对待。

第二十条 是协会的骨干,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

第二十一条 要努力做会员的榜样,模范的遵守学校的日、各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离校、休学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时,由主席提议并有理事会全体通过,可以增补。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由学院拨款、社会赞助,亦可开展有偿服务等渠道筹集。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协会全体成员应自觉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召开负责人会议,各负责人应准时参加,无故三次不到,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六条 各位负责人应作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对活动情况做及时汇报。

第二十七条 参加活动时,注意安全,避免以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解散时,须征得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并按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化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团总支。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